1.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可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获得市州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榜样、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的“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袭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军人考前执行特殊任务的,如救灾、特殊军事训练、重大安保等(凭部队团级或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提供的证明)。
(8)年满25周岁(1993年10月28日前出生)以上考生。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年满19周岁且不满25 周岁人员(即1993年10月28日-1999年10月28日间出生)。各市州招生考试机构要验证申请免试入学的考生的相关原始证件,在9月21日前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逾期不予受理。符合上述另外照应政策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或部队团级政治机关证明)。加分项目不累计加分,加分考生只能享受本人加分项目分值最高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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