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分级尽职、正规有效的省、地、高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精确、公开程序正规、内容公布及时。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依据有关需要,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规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要违规事件及打发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应依据职责分工,对享受政策加分照应、免试入学的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单位、享受照应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有关单位应于录取前在各自门户网站进行信息公示,并持维公示半年。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依据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打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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