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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速记(六)

发布时间:2022-01-15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监护具有以下特征: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撤换:

   1、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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