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成人高考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
每一年滨州成人高考的考场上都会有人作弊被抓,这没什么好说的,毕竟考试最重大的就是公平公正,但是因为不明白“规则”,不经意间“踩雷”才是既无奈又无辜的,那么滨州成人高考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
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打发主意》(教育部令第33号),考生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的,将认定该考生考试作弊,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所以考生不得将手机或另外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滨州成人高考考试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作弊?国家有关规定是如何打发的?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另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另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杂乱、考试秩序失控,浮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另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试作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赋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打发;情节特别严峻的,可以同时赋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打发。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送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另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另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告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谨打发,直至开除学籍;另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赋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考试机构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做为招生参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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